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偵查、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的權利、義務
時間:2018-06-27  作者:  新聞來源:  【字號: | |

(一)權利

1、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

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。

2、申請回避的權利

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,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,違反規(guī)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,被害人有權要求其回避。

3、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

4、請求立案的權利

對于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,可申請復議;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,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請求。

5、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

對于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的決定,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,要求提起公訴;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6、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

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,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
7、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

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,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。

8、請求抗訴的權利

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,自收到判決后五日以內,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。

 

(二)義務

1、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。

2、接受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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