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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金星、陳國輝等(搶劫)不核準追訴案
時間:2021-06-15  作者:  新聞來源:吉木乃縣人民檢察院  【字號: | |
 蔡金星、陳國輝等(搶劫)不核準追訴案

(檢例第23號)

  【關(guān)鍵詞】

  不予核準追訴 悔罪表現(xiàn) 共同犯罪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,男,1963年生,福建省莆田市人。

  犯罪嫌疑人陳國輝,男,1963年生,福建省莆田市人。

 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林俊雄于1991年初認識了在福建、安徽兩地從事鰻魚苗經(jīng)營的一男子(姓名身份不詳),該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資14萬余元赴蕪湖市購買鰻魚苗,讓蔡金星、林俊雄設(shè)法將錢款偷走或搶走,自己作為內(nèi)應(yīng)。蔡金星、林俊雄遂召集陳國輝、李建忠、蔡金文、陳錦城趕到蕪湖市。經(jīng)事先“踩點”,蔡金星、陳國輝等六人攜帶兇器及作案工具,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輛面包車到被害人林文忠租住的房屋附近。按照事先約定,蔡金星在車上等候,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進入屋內(nèi),陳國輝上前按住林文忠,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,搶到裝在一個密碼箱內(nèi)的14萬余元現(xiàn)金后逃跑。

  【核準追訴案件辦理過程】

  1991年3月12日,被害人林文忠到蕪湖市公安局報案,4月18日蕪湖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李建忠、蔡金文、陳錦城進行通緝,4月23日對三人作出刑事拘留決定。李建忠于2011年9月21日被江蘇省連云港市公安局抓獲,蔡金文、陳錦城于2011年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(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,均已判刑)。李建忠、蔡金文、陳錦城到案后,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陳國輝、林俊雄(已死亡)三人。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9日將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陳國輝抓獲。2012年3月12日,蕪湖市公安局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(后取保候?qū)彛⑼ㄟ^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。

 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對案件進行審查并開展了必要的調(diào)查。2012年12月4日,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蔡金星、陳國輝核準追訴。

  另據(jù)查明:(一)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陳國輝與被害人(林文忠等當年集資做生意的群眾)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并支付被害人40余萬元賠償金(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),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。(二)蔡金星、陳國輝居住地基層組織未發(fā)現(xiàn)二人有違法犯罪行為,建議司法機關(guān)酌情不予追訴。

 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: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陳國輝伙同他人入戶搶劫14萬余元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二條、1979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五十條規(guī)定,應(yīng)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。本案發(fā)生在1991年3月12日,案發(fā)后公安機關(guān)只發(fā)現(xiàn)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、蔡金文、陳錦城,在追訴期限內(nèi)沒有發(fā)現(xiàn)犯罪嫌疑人蔡金星、陳國輝,二人在案發(fā)后也沒有再犯罪,因此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。本案雖然犯罪數(shù)額巨大,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等其他嚴重后果。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并實際賠償了被害人損失,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。綜合上述情況,本案不屬于必須追訴的情形,依據(jù)1979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(guī)定,決定對蔡金星、陳國輝不予核準追訴。

  【案件結(jié)果】

  2012年12月31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蔡金星、陳國輝不予核準追訴決定。2013年2月20日,蕪湖市公安局對蔡金星、陳國輝解除取保候?qū)彙?/p>

  【要旨】

  1.涉嫌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,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,并且通過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影響,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,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復(fù),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(wěn)定或者產(chǎn)生其他嚴重后果的,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。

  2.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,已被司法機關(guān)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,不受追訴期限限制。司法機關(guān)在追訴期限內(nèi)未發(fā)現(xiàn)或者未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,應(yīng)當受追訴期限限制;涉嫌犯罪應(yīng)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、死刑,犯罪行為發(fā)生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,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。

  【相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】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二條;1979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二條、七十六條、第一百五十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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