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英自1996年進入烏蘇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以來,充分發(fā)揮女性溫情、細膩的特點,肩擔道義、心存柔情,22年來一心撲在檢察工作上,現任烏蘇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。
心細如發(fā)、堅持正義是高英最大的特點。2009年,她在承辦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件時,通過多方細致審查,發(fā)現嫌疑人馬某不光涉嫌非法拘禁,還涉嫌搶劫、組織賣淫,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有漏罪,但案卷中只有一份談話筆錄,再無任何其他印證材料。高英及時向公安機關發(fā)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,并會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前往霍城縣抓捕馬某。最終,法院以馬某涉嫌組織賣淫罪、搶劫罪、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。
多年來,高英始終將執(zhí)法為民貫穿于執(zhí)法辦案的始終。2011年7月,烏蘇市檢察院受理了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盜竊一案,王某某患有障礙性精神分裂疾病,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,其于2008年至2011年在烏蘇市各商鋪盜竊大量衣物窩藏在家中,并不曾穿著。經審查,除了依法可以認定被盜的53件衣物,尚有132件衣物無法認定,也無法查找到失主。高英在充分審查核實相關證據后,將王某某依法起訴的同時,向公安機關發(fā)出檢察建議,建議將這些沒有穿過的無主衣物移交給烏蘇市民政局,用于資助貧困戶。該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。
高英還非常注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,她在承辦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搶劫案時,先后到嫌疑人孔某某所在的學校、社區(qū)進行調查,得知孔某某之前無違法記錄,學習成績優(yōu)良,因父母不在身邊、學習壓力大,才一時產生了想毆打他人、發(fā)泄情緒的念頭。經審查后她提出,嫌疑人孔某某符合刑訴法第271條第一款“附條件不起訴”的條件。經高英耐心細致的調解,孔某某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,檢察院最終對孔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。高英還為孔某某制定了詳細的幫教計劃,孔某某考上了理想的大學后向其發(fā)來了喜報表示感謝。此案例被拍成微電影《第二次生命》,參加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、檢察日報社共同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第二屆微電影展播活動。